当前位置 : 主页 > 信息公开

湖南龙骧交通技工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小编

时间:2026-10-21

湖南龙骧交通技工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办学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技工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要求,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更新及时。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第一时间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工作规划、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3、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4、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职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统一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设在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师生、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公开行为。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梳理、报送、公开及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工作衔接顺畅。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各部门在制作或获取信息时,应当同步明确信息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提交学校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核心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领导班子信息等;

2、学校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组织建设、思想引领相关工作信息;

4、专业设置情况,包括当年新增、停招专业名单,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条件配置等内容;

5、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投诉渠道,严格执行湖南省技工院校收费公示相关要求;

6、学校年度教育质量报告、办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7、学校年度年检结果、教育主管部门各类评估反馈情况;

8、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新生复查处理情况等招生相关信息;

9、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与管理规定;

10、教师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相关人事管理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部过程性信息;

4、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合理需求,向学校申请获取。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以网络公开为主要载体,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校内公告栏、官方新媒体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题发布会等便于公众及时获取的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所有拟公开信息发布前必须完成保密审查,依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信息冲突。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发生调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检查,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开、公开内容失实、逾期不更新的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涉密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暂无

下一篇:暂无

2020-2022 © 湖南龙骧集团技工学校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3349号-1

技术支持:长沙升学帮